實驗室申請的檢測/校準能力應為經常開展且成熟的項目。 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理解檢測、校準經歷:
1.對于不申請實驗室的主要業務范圍,只申請次要工作領域的,原則上不予受理。
2.對于雖然申請了主要業務范圍,校準檢測檢定服務,但不申請其中的主要項目,合肥校準檢測檢定,只申請認可次要項目的,原則上不予受理。
3.對所申請認可的能力,實驗室應有足夠的、持續不斷的檢測經歷予以支持。如近兩年沒有檢測/校準經歷,該能力不予受理。
4.實驗室不經常進行的檢測或校準活動,如每個月低于1次,應在認可申請時提交近期方法驗證和相關質控記錄。如實驗室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果的準確性,該能力不予受理。
5.對特定檢測或校準項目,實驗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樣品太少,無法建立質量監控措施的,原則上該能力不予受理,校準檢測檢定中心,除非實驗室能夠提供其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記錄。
對校準的理解出現差異存在兩方面的問題:一是沒有正確理解校準的概念和含義,儀器計量校準檢測檢定,又受到一些儀器制造商對儀器示值超差調整時用到的“自校準”稱謂的影響,簡單地從字面上理解“校準”時出現錯誤;二是計量人員對校準的理解不充分,仍舊停留在計量檢定的概念里,認為校準是檢定的另一種形式,片面去強調校準的法制性,造成校準后的結果客戶只認可合格,一旦被校準儀器超差,不能正確地進行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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